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3-12 03:00:57
内卫计医字〔2019〕52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护理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品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护理服务是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战略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护理员是护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以及辅助活动等服务的重要力量。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是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医疗服务,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培训管理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启动开展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护理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护理学会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评估确定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师资力量,规范有序开展护理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为病患、母婴、老年人群等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内容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培训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三、规范使用管理
(一)明确聘用条件及方式。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规范培训合格,并持有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护理员。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护理员,也可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陪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责任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及范围。护理员是护理辅助型人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饮食照护以及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可以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严禁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三)加强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原则上由护理部负责)或引入专门机构负责护理员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护理员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定期以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对护理员进行考核评价,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聘用的护理员信息,按调配的服务病区在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公示,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学历、从业经历、职业特长、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同时要制定《护理员工作职责》、《护理员服务公约》和《护理员行为规范》,并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宣传指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公众对护理员培训及管理政策措施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引入有资质的陪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共同推动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医疗机构应当在固定场所设立“护理员服务中心”,在门诊大厅、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及护理员预约服务电话、护理员监管投诉电话提示牌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五、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督导检查,将护理员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及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于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护理员和陪护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或清退相关人员、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对于长期滞留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服务经营行为并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清理,以严肃态度坚决打击“黑护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地各医疗机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馈,我委将在开展护理员规范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持续优化护理服务资源供给,促进护理服务精准对接社会需求。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宝 洁、王 喆
联系电话:0471—6946631、6946143(传真)
自治区护理学会
联 系 人:朱小娟
联系电话:13848141930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