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1-16 02:44:44
内卫计疾控发〔2018〕17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持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扶贫办
2018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采取有效举措,解决我区当前地方病(含鼠疫和布病,下同)防治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实现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的目标,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地方病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地方病是由生物地球化学因素、生产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呈地方性发生的疾病。我区历史上是地方病重病区,病情重、危害大、分布广,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不同程度地遭受地方病危害,主要流行的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水源性高碘危害等地球化学性疾病,鼠疫、布病等自然疫源性疾病以及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等原因未明性地方病。地方病具有地域性,重病区基本上分布在贫困、偏远农牧区,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全区103个旗县(市、区)存在碘缺乏危害,饮水型氟、砷中毒旗县分别有85个和13个,有大骨节病、克山病的旗县分别有18个、12个,鼠疫疫源旗县有57个,有人间布病的旗县103个。因此,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是实施健康扶贫、精准扶贫的关键举措。地方病防治工作不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不断加大综合防控力度,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十三五”中期,我区94个旗县(市、区)保持碘缺乏病持续消除状态;13个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旗县(市、区)的病区嘎查(村)100%完成改水;85个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旗县(市、区)的病区嘎查(村)84.12%完成改水;18个大骨节病病区旗县(市、区)中有8个达到了消除水平,10个达到了控制水平;12个克山病病区旗县(市、区)中有3个达到消除标准,8个达到控制标准;14年未发生人间鼠疫疫情;布病疫情明显下降,人间布病疫情持续降低。
大多数地方病虽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但仍有9个旗县未达到保持碘缺乏病持续消除状态;水源性高碘危害程度和范围不清;饮水型氟中毒病区村中有1551个病区嘎查(村)(占总数的15.9%)尚未改水,群众尚未远离高氟水危害,已改水工程中还有476个不能正常运转,正常运转的改水工程中,还有1657个病区嘎查(村)改水工程水氟含量超标;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尚未改水。部分已改水的饮水型砷病区存在工程不能正常运转或水砷超标现象;饮茶型氟中毒的危害依然较严重;鼠间疫情持续发生;人畜间布病疫情仍然处于高发态势。同时,部分历史重病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地方病现症病人,健康扶贫的任务仍然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国地方病专项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健康内蒙古2030”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地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基本控制和尽快消除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和健康扶贫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切实做好地方病的“防”与“治”工作,为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开展现症病人救治,加强病人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帮扶现症病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分类指导,分地推进。根据不同种类地方病的特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具体落实到旗县(市区),落实到人。
4.综合施策,目标管理。将地方病防治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入防治资金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分病种台账制度,将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作为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扎实推进评价工作。
三、工作目标
助力脱贫攻坚,到2020年底,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饮茶型地氟病和水源性高碘危害;及时发现控制动物间鼠疫疫情,坚决防止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布鲁氏菌病达到并维持控制标准,减少人间布病疫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防控。
1.强化大骨节病防治策略。
(1)改善病区婴幼儿营养状况。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6—24月龄儿童提供每天一个营养包,提高病区婴幼儿营养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7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坚持易地育人。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要保证全部入学,有条件的可采取集中食宿,远离家庭居住地的致病环境。(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7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3)移民搬迁。加大政策倾斜,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将仍有新发病例的病区村进行整体搬迁,改变以往种植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牧厅、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7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4)全区大骨节病保持基本消除状态,10个未实现消除的病区旗县市中,除呼伦贝尔市的2个旗达到控制标准外,其余8个病区旗县市全部达到消除目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农牧厅、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7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落实克山病防控措施。
(1)综合施策巩固克山病防控成果。在克山病病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的发生。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改变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在防寒、防烟、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条件,降低致病风险,实现急型、亚急型克山病零发病。
(2)保持基本消除克山病状态,9个未实现消除的病区旗县(市、区)中,除锡林郭勒盟的多伦县达到控制标准外,其余8个病区旗县(市、区)全部达到消除目标。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农牧厅、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4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3.落实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碘地区改水。
(1)以嘎查(村)为单位,全面摸清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碘地区底数,分析原因,综合考虑优质水源置换、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及对现有供水工程强化水质净化处理等方式,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水利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等部门落实,除乌海市的11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按期完成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碘病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各地要强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管护,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和运行维护费用,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对改水工程的运转情况、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估。(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除乌海市的11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3)到2020年,实现全部氟砷、水源性高碘超标嘎查(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砷碘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所有饮水型氟中毒病区旗县(市、区)达到国家控制标准,所有饮水型砷中毒病区旗县(市、区)达到国家消除标准;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降碘改水措施。(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除乌海市的11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4.推广普及低氟砖茶。
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氟病危害。查清并上报饮茶型地氟病病情和流行范围。在饮茶型地氟病病区设立低氟砖茶销售网络和平价专卖店,大力推广氟含量合格砖茶,培育低氟砖茶消费市场。严格进行市场监管,保障砖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鼓励群众购买合格低氟砖茶,降低病区群众氟摄入量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民委、农牧厅、商务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供销社、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5.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
(1)在缺碘地区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保障合格碘盐市场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全区103个旗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防止发生克汀病新发病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6.做好鼠疫防控。
(1)加强监测检测工作,排查并上报全部鼠疫疫点现状。落实保护性灭鼠灭蚤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在重点地区和鼠间鼠疫流行地区开展灭鼠灭蚤,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鼠疫疫情报告及时率和疫区处理率达到100%。开展预警预测,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沟通,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决防止人间鼠疫疫情的发生。
(2)强化并完成鼠疫应急演练和培训基地及野外实验室建设,并切实投入使用,健全运行保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落实生物安全要求,保证生物安全事故 “零”发生。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关等相关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7.布鲁氏菌病防治。
(1)切实落实《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在布病流行区实施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强化以畜间免疫为主的防控策略,加快种畜场、奶牛场净化进程;加强主动监测、活畜检疫监管,发现染疫畜就地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现场消毒,防止疫情蔓延。
(2)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三位一体”综合防控模式,开展布病监测,做好布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规范化治疗和管理工作。及时开展疫情调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加强高危人群筛查、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提高患者就诊及时性。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规范化治疗率达到90%以上;治愈率达到80%以上;慢性化率达到15%以下。宣传教育全覆盖;行为干预重点覆盖 [约30%的乡镇(苏木)],重点职业人群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加强部门合作和定期会商制度,实时通报疫情和防控进展信息。联合开展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人员防护工作。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宣传部、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二)现症病人救治救助。
1.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
(1)药物与手术救治对象。符合条件的二度以上大骨节病、慢性克山病、氟骨症和人间布病确诊病例。
(2)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开展精准救治,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措施,实施综合保障,推进“一站式”结算。设立地方病定点治疗医院,按照国家骨关节病专家组确定的大骨节病和氟骨症分类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治疗;布病的诊断治疗参照国家《布鲁氏菌病诊疗指南(卫办医政发〔2012〕117号)》,克山病诊断治疗依据《克山病治疗原则与疗效判定标准》(WS/T 314-2009)。
(3)建立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布病确诊病人健康档案,实行个案管理。对慢型克山病病人每3个月进行1次病情随访;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和慢性布病病人每年随访1次,对急性期布病病人在规范治疗期间,实行每半月随访1次。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民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扶贫办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2.开展现症病人综合帮扶。
(1)开展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布病病人残疾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
(2)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布病病人的救助水平。
(3)对现症病人家庭采取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阻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代际传播。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残联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三)监测评价全覆盖。
1.开展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测全覆盖。每年以嘎查(村)为单位开展大骨节病、饮水型氟砷中毒,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开展克山病监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饮茶型氟中毒、布病和鼠疫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防治措施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儿童及成人病情、现症病人随访、可疑致病因素评估等。通过全国地方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动物疫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关信息与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和畜牧行政部门将每年的监测报告上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监测报告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2.开展控制和消除评价。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和《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要求,各盟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地方病病区旗县(市、区)的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牧厅适时开展抽查复核。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四)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1.开发权威的科普材料,打造全媒体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一批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科普读物,突出权威性、科普性、趣味性。针对不同的病种,制作蒙汉文版本的宣传品。自治区级地方病、动物疫病专业防治机构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健康促进。发挥政府、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各自工作优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将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做好“8.25”残疾预防日、“5.15”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持续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使之完成从提高认知到改变态度再到主动实践的转变,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解决防病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效减少地方病、动物疫病发生。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残联等部门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五)提升防治能力。
1.强化自治区级专业机构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和其他地方病控制机构的科学研究与防控能力。加快推进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建设和使用。加强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科学指导全区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加强重点地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要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加强基层防治工作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冷链体系建设,加强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为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控仪器设备,提高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经费,完善地方病、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强化防控能力建设。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参与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稳定防治队伍,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工作任务的需求,加强地方病、动物疫病防治队伍建设,确保防治人员更新换代,解决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
保障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增加现场工作补助,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以及承担基层工作的防治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基层防治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晋升条件,使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优先解决职称晋升。
对地方病防治中的监测采样、健康教育和动物疫病防治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查灭疫源、禁牧、健康教育等用时、用工较多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防治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六)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地方病防治研究。各地通过科技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筛选防治地方病的有效治疗药物,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地方病治疗的作用。研发出一批适宜防治技术并推广应用。开展地球化学性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评估。加强地方病防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以上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科技厅等部门落实,相关病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落实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地方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主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及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压实责任,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落实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地方病防治经费,并强化资金分配与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挂钩机制。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六、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评估,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平时监测、半年督查、年末检查的方式进行。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分别于2019年、202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现状及目标汇总表、进度表
附件发1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