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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5部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

发布来源: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9-01-14 09:59:16

内卫计监督字〔2018〕648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杨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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