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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1-03 07:38:50

内卫计医字〔2018〕636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要求,现就做好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网上办理。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尽快完成原注册方式向电子化注册方式的过渡,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通过原注册方式受理和办理医疗机构及医师、护士注册业务。医疗机构按照电子化注册程序办理本单位医师、护士注册事项,指导本单位医师、护士通过电子化注册个人管理端办理相关业务。

二、压缩审批时限。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允许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接收审批结果,实现“一次办”或“不见面”审批。

三、精简审批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各项准入审批中需要提供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的,尽可能通过在线核实或现场审核时核查的方式验证,避免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四、优化审批条件。在旗县级及旗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上述政策范围内执业医师增加注册执业范围的考核审批工作,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结果运用等事项,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按照《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7〕349号)规定执行。

落实《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428号)要求,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五、优化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发证补正流程。通过全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相关人员资格信息,需要发放、补发医师及护士执业证书的,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系统信息发放、补发。医师、护士资格报名审核需要医师、护士执业历史沿革信息的,应认可通过全国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执业历史沿革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具执业历史沿革的证明。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化拓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建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方面的监测指导。及时将新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纳入本区域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与规范,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利用官网开设“注册医师查询”、“注册护士查询”通道,公开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选择部分地区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管理与执业监管电子证照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七、做好培训宣传。各地要强化工作培训,提升审批及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及时更新公布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和最大便利。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创新性开展工作,不断细化完善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更加优化规范、便捷高效。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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