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 第39号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9-01-03 02:29:23

2018年 第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8日,委托自治区医学会对2016年和2017年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对拟许可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公示。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配置许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委反映。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示发布之日算起。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与信息处

联系电话:0471—6944730

附件:拟配置许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公示名单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39.doc

©2018版权所有    内蒙古医院协会    蒙ICP备17003977号-1    主办单位:内蒙古医院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