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2-13 06:59:06
内卫计财务发〔2018〕143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疗保障局、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医疗保障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38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健康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标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区健康扶贫工程领域和卫生健康服务薄弱环节,加大政策供给和投入支持力度,完善制度、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防治结合、关口前移,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保障农村牧区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任务目标。到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签约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贫困人口大病和长期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贫困地区结核病、艾滋病、布病、氟骨症、克山病、包虫病等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明显加强,贫困地区群众健康素养明显提升。
二、实施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三年攻坚行动
(三)全面推进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在深入做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种病种专项救治基础上,逐步扩大救治病种,2018年将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4种大病纳入专项救治范围,到2020年扩大到30种。各地应按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制订的有关病种的临床路径、诊疗管理方案和收费标准要求开展专项救治工作,全面加强责任落实,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贫困患者大病救治工作规范化。
(四)做实做细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对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积极做好本地慢性病疾病谱确定工作,并建立慢性病病种目录;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将管理服务记录到电子健康档案内。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主要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采取团队形式开展;旗县级公立综合医院、蒙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组织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与服务。旗县级疾控、妇幼、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家庭医生做好慢病患者、高危人群健康干预管理提供业务支持。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贫困人口在线交流互动平台,提供在线签约服务。广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
(五)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筛查工作,加大肺结核患者发现和治疗力度,对结核病患者确诊检查提供适当补助。对贫困患者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物。将耐多药结核病纳入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优先面向贫困结核病患者实施“集中服药”项目,提高服药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落实结核病“防、治、管”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
(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艾滋病免费筛查、治疗、母婴阻断措施。组织实施机会性感染集中救治。针对贫困艾滋病感染者,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规范化的抗病毒治疗随访管理,督促艾滋病感染者按时服药、定期检测。推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一站式”服务,实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定点医院能够完成咨询、检测、治疗等相关服务。
(七)做好布病、包虫病防治工作。加强布病人群筛查,推进布病专病管理,提高布病整体治愈率,降低慢性化率,加强诊疗、宣传和行为干预;指导包虫病流行区开展包虫病人群筛查。对确诊患者进行治疗。开展监测及健康教育。
(八)做好氟骨症等地方病防治工作。加强监测和评价,继续采取移民搬迁、改水除氟、供应低氟砖茶、加强健康教育等措施,有效控制饮水型、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到“十三五”末,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70%以上病区旗县饮水型氟中毒达到控制水平,人群砖茶氟摄入水平有效降低。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地方病病区建立氟骨症、克山病、大骨节病、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确诊病人健康档案,实行个案管理。
四、实施贫困地区妇幼健康和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
(九)全面落实妇幼健康项目。在贫困地区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依托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工作,由三级医院负责对贫困旗县“两癌”筛查项目实施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筛查阳性率。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提高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水平。加强贫困地区住院分娩管理,倡导自然分娩,做好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
(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入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继续实施孕产妇叶酸补服项目,加强对项目人群的宣传和指导,提升孕产妇服用的依从性和科学性,更好地预防神经管缺陷的发生。在贫困地区开展新生儿筛查。倡导优生优育,利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力量,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宣传教育。
(十一)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18〕907号)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推进防治融合,建立覆盖全区贫困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针对贫困地区主要健康问题,制订实施健康教育计划。加强医患沟通和健康科普宣传,在贫困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普及合理用药和科学就医知识,提高群众防病能力。针对患有大病、慢性病、重病、地方病等其他疾病的贫困患者,提供精准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面向全民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倡导自身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引导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
(十二)全面推进“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面推进全区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健康促进旗县(市、区)、健康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借助卫生城市创建、幸福家庭创建等平台,统筹做好全区健康促进旗县(市、区)、健康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健康家庭创建及评估工作。开展跨部门健康行动,积极支持各部门建立和实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大力开展各类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建设一批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机关、健康促进企业、健康社区、健康村和健康家庭,不断改善贫困地区居民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实施医疗保障扶贫三年攻坚行动
(十三)实现应保尽保。将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落实贫困人口参保费补贴政策,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
(十四)实施综合保障。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要加大倾斜支付力度,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50%、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要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实施倾斜救助。各地已经实施的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到2020年前应逐步过渡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供托底保障。
(十五)优化管理服务。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规定,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贫困地区基层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制度落实。
(十六)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医保差异化报销政策,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就医。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贫困人口转诊转院备案制度,未经转诊备案到盟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不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
(十七)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成本。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严格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原则上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实施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三年攻坚行动
(十八)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支持力度。卫生健康领域政策优先供给、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支持、资源优先提供、社会力量优先对接自治区确定的15个深度贫困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及边境旗县。符合条件的新增卫生健康领域资金、项目、政策主要安排到上述地区。
(十九)全面改善设施条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将贫困地区符合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要求的未达标的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支持范围,确保每个贫困旗县建好1-2所旗县级公立医院(含蒙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重点改善贫困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设施条件,争取到2020年全部建设达标;加强贫困旗县疾控体系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满足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防控形势需求。
(二十)加强人才综合培养和使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61号),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向贫困旗县倾斜,力争到2020年贫困旗县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分配向贫困地区倾斜;麻醉、康复专业紧缺人才培训、旗县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向贫困地区倾斜;国家、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贫困旗县倾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对贫困旗县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时进行政策倾斜;鼓励引导贫困旗县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旗县招旗县管乡镇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壁垒,落实“两个允许”政策规定,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服务活力。
(二十一)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落实好京蒙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北京和自治区104家医院,对口帮扶57个贫困旗县和9个边境旗县医院。指导对口帮扶三级医院和贫困旗县医院制定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帮扶责任。通过组建医联体,推动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在当地群众急需、医疗机构紧缺、帮扶效果可见的专科领域重点发力,提高帮扶针对性。选派优秀医院管理人员和专业医务人员,帮扶人员连续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6个月。开展面向贫困旗县的巡回医疗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模式,开展专项督查和定期评估,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制定帮扶成效考核方案,开展帮扶成效考核。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为目标,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区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有序向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延伸,不断提高覆盖率;逐步建立心电、影像、病理诊断中心,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进贫困旗县家庭医生线上签约服务系统建设,逐步通过线上线下结合,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实施“互联网+健康扶贫”应用试点项目,为贫困人口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分级诊疗、康复指导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
(二十三)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探索实施以旗县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为枢纽、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乡村一体化管理,构建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七、加强健康扶贫攻坚行动支撑保障和责任落实
(二十四)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管理体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一步落实健康扶贫牵头责任,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进一步压实盟市、旗县主体责任,确保履职尽责。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逐级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健康扶贫基层基础工作,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将健康扶贫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明确按照现行扶贫标准,细化考核指标,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和问责机制。将健康扶贫作为卫生健康工作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各地健康扶贫主要工作任务进展和目标实现情况,指导各地及时改进工作。
(二十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制订方案,分解任务,分级分类对全系统健康扶贫干部开展轮训,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健康扶贫政策落到基层。结合健康扶贫工作新形势、新需求,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采用案例教学、现场教学、体验教学等实战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实战技能。对新识别贫困人口中的贫困患者进行核实核准,做好健康扶贫动态系统的填报和使用工作,实现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健康扶贫重点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健康扶贫与其他扶贫措施有效衔接,提高健康扶贫成效。
(二十七)开展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四个意识”,加强指导督促,健全完善制度,推动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更加深入、责任落实更加到位、工作措施更加精准、工作作风更加务实,将健康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穿全系统脱贫攻坚全过程,持续用力、常抓不懈,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作风。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健康扶贫政策标准,防止出现贫困人口“看病不花钱”和健康扶贫政策打折扣现象。
(二十八)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好中央财政卫生健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规划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向贫困地区倾斜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建设资金的政策。自治区加大对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健康扶贫项目的投入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优先支持贫困地区。
(二十九)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指导有关慈善组织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扶贫行动网络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公募基金、公司企业和爱心人士精准对接健康扶贫需求,大力推动“光明行”社会公益行动实现常态化,努力推出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健康扶贫公益品牌项目。引导现有各类卫生健康公益项目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智慧医疗、移动医疗等新技术新业态,引导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健康产业发展基金,为贫困地区健康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动员基层健康扶贫干部向贫困人口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健康扶贫政策解释,加大健康扶贫工作和典型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力度,为健康扶贫攻坚行动提供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