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11-08 06:40:19
内卫计办医字〔2018〕133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宣贯工作
请结合我委之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宣传贯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457号),在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中做好普法和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重点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和专家库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并按照“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的规定,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组织实施、加强监管,确保尸检结果科学准确;各级医学会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三、落实行政处理措施
各盟市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的有效衔接。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整体医疗安全水平。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盟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会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畅通信息,确保医疗安全。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