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11-08 06:40:19

内卫计药政发〔2018〕135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的实施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高实际保障水平。

二、自治区药采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及时标识在我区药采系统挂网药品的基本药物属性,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的考核要求,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措施,保证基本药物优先采购和使用。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完善基本药物挂网采购机制,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未纳入我区挂网采购目录的药物,采取企业申请、直接挂网的采购方式进行挂网。2018年11月底前,自治区药采中心完成相关产品的挂网工作,确保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能够及时挂网采购,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四、自治区正在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他有关基本药物的管理政策,待实施意见出台后给予进一步明确。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王 敏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2018年10月31日

©2018版权所有    内蒙古医院协会    蒙ICP备17003977号-1    主办单位:内蒙古医院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