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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由盟市负责实施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09-17 07:14:00


内卫计医字〔2018437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今后将不再组织对二级甲等医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与评价,复核评价工作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就二级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医院评审标准,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相关医院评审及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医院评审有关信息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二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将二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建立评审有关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力度。规范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为,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对于违反评审原则和要求、扰乱评审工作秩序的地区和医院,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将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纳入行风建设工作统一安排。


请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计生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做好乌兰察布市医专附院、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察右前旗医院、察右后旗医院、兴和县医院和杭锦后旗医院评审、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及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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