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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09-10 02:39:00


内卫计医字〔2018428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准确把握《通知》的核心要义,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通知》的工作要求,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二、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任务的盟市,在办理帐户激活的同时,抓紧核查、清理注册系统静态数据,及时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切实提高激活率,确保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任务如期完成。自治区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管理与执业监管电子证照试点工作。


三、举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提交设置申请的,按原有规定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继续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通知》发布之后的,执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政策,不再单独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考核机构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提供给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由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


五、除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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