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08-22 08:31:00
内卫计医字〔2018〕354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加强对辖区内上述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二、根据《通知》中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审批,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审批。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