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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8-08-14 07:35:00


内卫计医字〔201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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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12号)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认真履行“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和“医疗集团和盟市范围其他医联体由盟市卫生计生委管理”的责任,三级综合医院全部组建了城市医疗集团。近期,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又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实做细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函〔2018561号)要求,再次将本地区城市医疗集团进行了梳理,现将各盟市确定的基本符合建设标准的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各盟市加强对已公布的医疗集团的管理,不断完善医疗集团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城区分级诊疗制度。已公布的医疗集团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单位的责任,定期召开理事会议研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和发展工作,提高集团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降低集团三级医院门急诊人次。对尚未公布的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含有能力的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2018年组织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的要求,抓紧开展组建和完善工作,尽快将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将陆续向社会公布。未公布名单的三级综合医院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2017年,所有城市三级公立综合医院至少以医疗集团形式组建1个医联体”的要求,根据盟市卫生计生委安排和医疗集团基本标准,抓紧时间按政策要求进行建设和发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


2018725


        附件1.:3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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