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设置为三级精神病医院的批复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04 10:42:00
内卫计医字〔2018〕205号
赤峰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提出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设置为三级精神病医院的申请收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拟设置的医院进行了设置审批前公示。根据审核、公示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医疗机构名称: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
二、医疗机构类别:三级精神病医院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刘全
四、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
五、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
六、医疗机构床位数(牙椅):399(6)
七、医疗机构选址: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昌德街
八、诊疗科目: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预防专业、临床心理专业、戒毒医疗专业)、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医疗美容科、康复医学科。
九、建设时间: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
十、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十一、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请于建设有效期限内向我委提出执业注册登记的申请,逾期未完成建设,此批复自动失效。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