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血液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5-29 02:41:00
内卫计医字〔2018〕114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血液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互助献血制度作为无偿献血的有益补充形式,为保障临床用血、缓解临床用血压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互助献血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出现假借互助献血非法买卖血液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悖于互助献血制度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7〕53号)有关要求,除边远地区以外,各地原则上不开展互助献血,确保2018年3月底前取消互助献血。现就取消互助献血、切实做好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
针对取消互助献血对无偿献血可能造成的短期影响,各地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支持血站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和形式,普及无偿献血等健康知识,提高无偿献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宣传无偿献血正能量,弘扬献血救人的奉献精神。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献血政策宣传工作,利用用血环节宣传无偿献血、优先用血、血费报销等政策,提高人民群众对无偿献血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提升无偿献血服务水平
血站要以无偿献血者体验为中心,完善采血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改善献血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无偿献血者满意度。要充分发挥街头采血点的作用,结合献血点周边人群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现场招募活动,吸引更多的潜在献血者,进一步挖掘自愿无偿献血潜力。要号召和组织更多的团体单位参加无偿献血,努力提高团体无偿献血比例。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建立“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模式,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无偿献血服务,逐步推进在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临床用血费用,减少献血者垫付血费的现象。
三、提高血液供应保障能力
各地要科学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在保证现有采血点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血液供网点布局,要结合城市建设与发展,不断开发新的有潜力的采血点,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辖区内血液库存动态预警监测,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库和应急献血者队伍,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和安全。医疗机构要加强与血站的预警联动,根据当地血液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医疗机构内部血液预警响应机制。血站要根据采供血能力,与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协商签订供血协议;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会同血站,根据近年来床位数、门急诊量、手术人次数、出入院量以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制订年度和各月份用血计划,在血液供应紧张时期,医疗机构要优先保障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用血,分流需要输血的择期手术患者,缓解用血紧张的状况。
四、强化成分血液制备能力
血站要不断提高成分血制备能力,开发新的血液制剂,丰富现有血液产品种类,努力提高血液利用率。尚未开展机采血小板常规采集的血站要尽快开展此项业务,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手工浓缩血小板的制备工作,作为机采血小板的有效补充形式向临床供应。要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增加小包装血液制剂的开发,满足临床小剂量用血需求,减少血液资源浪费,充分用好宝贵的血液资源。
五、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针对取消互助献血制定临床用血管理方案,在保证急危重症抢救用血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血站血液保障能力,结合临床实际合理调控限期、择期和普通患者用血。要积极开展医护人员的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合理用血意识,大力推广微创手术和术中自体血回收等技术和合理用血新理念,规范用血标准,严格用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推广减少术中出血的成熟技术,节约血液资源,保障患者安全。要逐步建立以单病种质量管理为基础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不断完善基于单病种质量管理的临床用血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区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特别要抓重点医院、重点科室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六、加强督查评价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血站和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临床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负责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临床用血合理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不断健全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批评血液供应、血液安全保障不力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不到位情况,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