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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30 08:29:31

国卫办医急函〔202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45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人间大爱善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是国家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条例》对于更好保障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2007年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进行规范管理。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质量控制、监管五大工作体系,形成了科学公正、遵循伦理、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格局。新《条例》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成果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夯实了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新《条例》的施行,是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彰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使命担当,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新《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一)宣传培训,准确贯彻新《条例》精神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联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支持器官捐献社会风尚新《条例》施行创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器官移植医院、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行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确保全行业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新《条例》精神。

综合施策,推动人体器官捐献高质量发展各地要落实新《条例》要求,坚持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组织各界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力度落实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稳步提升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社会认知度。   

(三)主动作为,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和质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发展规划并落实,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需求为目标,完善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临床服务布局,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获取、移植质控体系,建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技术能力评估制度,加强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服务同质化水平,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持续增强临床服务技术能力。

严格监管促进规范发展满足移植需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要根据新《条例》要求,全面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依托全流程追溯和监管机制,落实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以遗体器官获取和分配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加密日常监管频次,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和穿透式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加强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器官移植医院、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行业组织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加强联动协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鼓励通过共同举办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的形式开展宣传贯彻、解读培训等活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指导行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推动、社会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信息沟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新《条例》贯彻落实过程的典型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对于新《条例》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施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总会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4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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