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二次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03 11:23:38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中医(蒙医)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地、各单位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点任务进行督查。现定于近期启动第二次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规划、振兴中医药(蒙医药)行动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同时对第一次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督查时间、地点
督查时间另行通知。督查地点为盟市卫生健康委及盟市级中医(蒙医)医院,2个旗县卫生健康委及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部分基层中医馆(蒙医馆)。
三、督查人员组成
督查组总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伏瑞峰担任,副组长由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院长苏和担任,分三组赴12个盟市和直属相关单位实地督查。
第一组
组 长:石海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综合处处长
成 员:纳顺达来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副院长
刘 聪 自治区中医医院医务科副主任
张晓兰 自治区中医医院护理部主任
吕 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干部
萨其拉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传承发展处一级主任科员
联络员:郭宁宁 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转化应用推广中心负责人(15848000556)
地 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左旗)、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察右后旗)、乌海市(海南区、海渤湾区)、阿拉善盟(阿左旗、阿右旗)
第二组
组 长:郝小金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
成 员:高瑞霞 自治区中医医院副院长
王嘎日迪 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主任医师
白一萍 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护理部主任
朱翔慧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传承发展处干部
联络员:郝艳茹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干部(15304717907)
地 区: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托县)、包头市(土右旗、达茂旗)、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鄂温克旗)、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右中旗)
第三组
组 长:海 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传承发展处处长
成 员:岳红娟 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副院长
斯 钦 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科研部部长
舒 亮 自治区中医医院医务科副主任
刘 慧 自治区中医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卢 宇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服务管理处干部
联络员:李 玲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蒙)医药传承发展处干部(13294710707)
地 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赤峰市(巴林右旗、松山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杭锦旗)、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乌拉特后旗)
三、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访谈等,实地查看要坚持问题导向,尽可能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保证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或尽快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按督查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督查工作,切实指导各地将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督查要聚焦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第一次督查通报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督查,对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交属地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二)各督查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做到厉行节约,轻车简从。
(三)各督查组要将每日督查中发现的需立即整改的突出问题,形成整改通知书(附件2)反馈被督查盟市,并要求立行立改。被督查盟市于督查工作结束前向督查组反馈整改情况。
(四)各督查组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需要限期整改和持续整改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附件3)及时反馈被督查盟市。被督查盟市于督查工作结束10日内向督查组反馈整改情况。
(五)各地区要配合好督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现场活动需提交报道链接。
附件:1.2023年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二次督查内容
2.2023年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二次督查整改通知书
3.督查发现问题清单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