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879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防指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力做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及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应对新冠肺炎零星或多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下局部暴发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879号)文件要求,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医疗机构内全员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管理和院感防控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门急诊、产科病房、产房、新生儿及儿科病房、检验、影像等重点科室、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感染预防控制管理。所有进入医院人员检测体温,非必要不探视、不陪护,如确需探视陪护,相关人员要做好防护,探视陪护人员及住院病人要进行核酸检测。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做好核酸检测质控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保证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各地“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后,承接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原在该院建档的普通孕产妇统一转移至各地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名单已公布)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各地对硬件不达标的应急助产机构要抓紧进行改造,确保满足应急助产服务需求。各级要将母婴安全应急保障与严控孕产妇死亡相结合,纳入机构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内容,专题部署雪凝天气和春节期间疫情处置及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报告及时。
二、加强高危筛查,落实闭环管理
随着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高龄、曾经剖宫产孕产妇发生孕期合并症、并发症风险增加,各地应及时发现高危因素,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对危重、高危孕产妇要积极组织医疗救治、有序安全转诊,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摸清孕产妇和婴幼儿底数,加强健康宣传教育,规范开展风险评估。特别是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孕产妇和动态监管返乡孕妇情况,对预产期接近2月内的孕产妇,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一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安全宣教和全程追踪管理服务。对居住地较偏远、交通不便,孕周满37周、经产妇、高危孕产妇,要及时动员到助产医疗机构提前住院待产,确保每例孕产妇及时获得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确保每一例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获得及时、有效救治。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高危、危重孕产信息监测和预警反馈,全面提高危筛查质量和危重救治转运落实到位。
三、加强急救管理,畅通绝色通道
各级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助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医疗安全、应急管理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疫情期间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规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急响应和转运报告流程,严格落实“多学科合作、区域内联动”的救治协调机制,切实畅通危重孕产妇、新生儿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各助产机构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设立专线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落实节假日期间母婴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合理安排人员、设备、药品和车辆,做好24小时急救应急准备,安排产、儿科急诊急救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备岗。对危重、高危孕产妇要积极组织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特别是对于转诊的危重、高危孕产妇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早全力救治。对本单位无能力救治的,确定转诊的要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救治中心”开通急救绿色通道,途中应安排专人护送。
四、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督问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至“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病例为孕产妇的应当转运至具备助产资质的“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婴幼儿风险评估、个案追踪、救治转运等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切实落实责任,全力做好高危管理和转运救治各项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高危管理、救治转运中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寻求支持,无法获得支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协调解决;各助产服务机构要加强院间、院内、科间的协作,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相关应急保障和救治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辖区管理和监督,对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思想麻痹松散等影响母婴安全的单位、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