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自治区综合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责任部门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核酸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根据本机构采样检测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库内人员状态。
二、自治区临床检测中心作为自治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信息库主管部门,要确定管理员负责全区核酸采样检测人员信息的复核等工作;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确定主管部门及管理员,并开通帐户,实现实时查阅、统计分析功能,为行政部门掌握辖区内核酸采样检测人力资源,及时调用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好信息支撑。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信息库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采样检测人员信息录入质量,保障安全。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