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办妇幼发〔2020〕14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要求,我委组织自治区妇幼保健协会儿科专业委员会等专业机构,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孕产期保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内蒙古自治区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我委将根据疫情进展和相关最新规范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孕产期保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
2.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
4.内蒙古自治区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