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办妇幼发〔2020〕1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治,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要求,我委组织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儿童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协会儿科专业委员会等专业机构,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以及最新的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2019-nCoV感染的处置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技术指引(第一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指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根据疫情进展和相关最新规范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技术指引(第一版)
2.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防控指引(第一版)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