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办医字〔2020〕37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
各级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医用防护用品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科学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完善医用防护用品领用等相关记录。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可按照规定使用紧急医用防护服。
二、医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和盟市卫生健康委在医院感染控制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要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未落实《工作指引》要求、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存在随意浪费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厉问责。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