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医字〔2020〕68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