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策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4:49:21 |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内卫办基层字〔2020〕18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和防护用品,确保基层机构规范、安全开展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网底,要全面强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报告意识,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通知》(国卫明电〔2020〕8号),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在属地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

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规范开展工作。在旗县区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患者的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做好预检分诊和门诊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协助落实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措施。

三、加强疫情相关知识培训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通过自治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APP对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知识培训,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随时更新培训内容。各基层机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要认真参加培训,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和个人防护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特别要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严防感染事件发生。要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核心知识,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防控观念,规范防控行为,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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