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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内蒙古医院协会自律公约

  为了规范行业的组织行为,提高协会组织管理水平,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形象,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医疗服务环境,内蒙古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全体会员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章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二、教育引导医务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

  三、引导医院和医务人员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临床诊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执业,依法行医,自觉抵制损害医院和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医学、敬畏生命的氛围。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校、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医疗服务技术标准范围,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隐私权利,维护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服务工作质量。

  六、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患者安全十项目标》,崇上行业道德情操,遵循诚信原则,严谨虚假宣传、严谨误导患者、严禁欺瞒患者病情,做到因病施治,急慢分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七、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严格履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风险防控和医患沟通制度,认真对待患者投诉,做到不隐瞒、不袒护、不涂改、不隐匿、不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严格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营造人文、绿色、廉洁、文明的诊疗环境。

  十、推行院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公开诊疗科目、公开医疗收费标准、公开医护人员执业身份;承诺采购和使用“三证”合格的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

  本协会接受涉及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信息及事件的反映举报,经质询、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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