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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贯彻2021—2030年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12 17:59:35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我委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2021—2030年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0日

   

  抄送: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贯彻2021—2030年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妇幼健康工作,全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如期实现2011—202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健康目标,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我区妇幼健康工作仍面临发展不平衡、服务不充分等诸多挑战。特别是生育政策调整以来,高龄、多产次产妇比例增加,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和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增大,新生儿安全和儿童保健需求进一步增加,妇幼健康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进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将妇女儿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于全生命周期。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妇幼健康需求,确定针对性目标和策略。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儿童健康差异,促进妇幼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三)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加强医防协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预防和减少妇女儿童疾病发生。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

  (四)坚持目标导向,需求牵引。以满足妇女儿童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创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功能,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连续、主动全面、温馨友爱的妇幼健康服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五)坚持关口前移,平急结合。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平急结合、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考虑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防控需要,确保平时转战时科学、精准、高效。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切实提升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主要目标

  深入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落实两纲妇女儿童健康策略目标,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儿童健康发展、防治出生缺陷,努力使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健康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状态,增强妇女儿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0年,妇女儿童健康主要目标如下:

  (一)全区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全区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3.0‰、5.0‰和6.0‰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二)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三)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90%,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

  (四)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 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五)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六)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七)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 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

  (八)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

  (九)改善妇女儿童营养健康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10%和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十)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升。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均各设置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

  (十二)倡导自然分娩,合理控制剖宫产率。各助产机构产床与助产士的比例不低于1:3。

  (十三)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普及,妇女、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17号)要求,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自治区、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旗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未开设临床诊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逐步开展门诊、住院服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所转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督促落实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妇科、儿科临床能力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二)提升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改善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重点设备配备,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89—2017)、《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WS/T793—202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等文件要求,优化产科、新生儿科、儿科、病(产)房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

  加强县乡村基层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落实县域医共体妇幼健康工作职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巩固村级村医和妇幼专干网底,充分发挥健康促进和宣传动员作用。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急需人才的培养使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师特设岗位计划,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

  (三)持续保障母婴安全。

  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强化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建设,自治区级要有若干个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均应有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区域危重救治多学科专家组,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发生聚集性疫情后,协调、指导疫情期间孕产妇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全力保障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就医安全和服务质量。

  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积极倡导自然分娩。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心理咨询指导,预防妊娠期糖尿病、孕产妇缺铁性贫血和抑郁症。强化产科与新生儿科密切合作。加强早产儿专案管理,推广新生儿生命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母乳喂养、袋鼠式护理等适宜技术,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

  (四)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完善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广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良好氛围。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要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牵头建立多学科诊疗平台,做好全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自治区产前诊断分中心,要做好区域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和推广。加强全区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建设和业务指导作用的发挥,规范婚前孕前保健门诊,加强盟市、旗县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建设,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网络。

  坚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落实三级防治措施,促进服务衔接。加强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推进落实婚前孕前保健服务。促进胎儿医学发展,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普及适宜技术,加强新技术应用管理,强化质量评估和监督管理。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全链条服务质量监管。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覆盖所有旗县(市、区),不断提高筛查率。

  (五)加强儿童健康服务和管理。

  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以儿童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口腔保健和听力障碍筛查为重点,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建立健全高危儿转诊服务网络和机制,规范高危儿管理。将儿童健康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设立多种类服务包,提供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儿童保健服务。

  强化孕前、孕产期营养评价与膳食指导,提高母婴营养水平。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倡导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强化婴幼儿辅食添加咨询指导。在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加强母乳代用品管理。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运动指导和知识普及,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

  开展0~6岁儿童心理行为问题预警征象筛查,探索建立以儿童孤独症为切入点的早期筛查、诊断和综合干预模式。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

  建立适应儿童早期发展需求的儿童保健、儿童营养与运动、心理与社会适应等多学科协作机制,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供给。在强化儿童保健服务基础上,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推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规范有序开展家庭托育点建设。加强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

  (六)加强儿童疾病综合防治。

  以肺炎、腹泻、手足口病等儿童常见疾病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加强儿童传染病防治,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规范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加强儿童重大疾病防治,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儿童重大疾病诊疗体系。

  (七)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

  完善以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儿童伤害监测和报告制度,促进数据规范化。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及看护人的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施设备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八)建立完善女性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

  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整合型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幼专科服务能力,强化基层机构孕产妇健康管理能力,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倡导科学避孕。落实基本避孕服务,开展产后、流产后避孕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普及不孕不育防治基本知识,向生育困难的夫妇提供中医药(蒙医药)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不孕不育症综合治疗。

  加强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强化营养、心理、内分泌调节等预防保健服务指导,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疾病诊治等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围绕常见疾病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科研创新。强化女职工保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九)防治妇女重大疾病。

  推动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防治。普及妇女“两癌”防控知识,不断扩大“两癌”筛查项目覆盖面。实施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推动开展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两癌”筛查工作。完善筛查、诊断、治疗衔接机制,提高治疗及时性与规范性。鼓励有条件地区逐步开展适龄女孩HPV疫苗免费接种,不断提高HPV疫苗接种率。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提供孕产妇检测、感染孕产妇治疗、安全助产以及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治疗、喂养指导、随访管理等连续综合服务。

  (十)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

  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落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制度,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妇女心理干预、疾病诊治、生活照料等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命健康质量和家庭生活质量。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的主体责任。开展“敬老月”、“老年健康宣传周”等主体宣传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十一)推进妇幼中医药(蒙医药)融合发展。

  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优化中医(蒙医)临床科室的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努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中(蒙)西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蒙医)优势专科建设,筛选治疗优势病种和适宜技术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组织开展小儿推拿、产后康复等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进西医学习中医(蒙医)培训。鼓励妇科、儿科领域名中医(蒙医)等在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传承工作室,开展传承带教和示范指导。利用孕妇学校、家长学校等,推广中医(蒙医)治未病理念和方法,提升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十二)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

  坚持使命引领,坚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妇幼健康文化建设正确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益性,丰富妇幼健康事业文化内涵,培育妇幼健康文化价值理念。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生育全程服务模式,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环境,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温馨舒适。加强妇幼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倡导以“善、和、美”为特点的妇幼健康内涵文化,凝聚妇幼健康行业向心力。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两纲组织实施全过程,落实到妇幼健康工作各方面,为实现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深入开展妇幼健康联学联建行动,强化行业引领,构建党建工作大格局。

  (二)完善妇幼健康法律与政策体系。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提高妇幼信息化管理水平。

  落实妇幼健康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全程质量控制,提高数据质量。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优化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与国家平台数据对接共享。强化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系统模块在基层的应用,逐步实现机构、地区间信息共享。利用全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发挥“云上妇幼”远程教学、会诊、指导作用,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地区应用,推进“出生一件事”多证联办,方便群众办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发展与信息处、法规处、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健康处、科技教育处、职业健康处、妇幼健康处、人口家庭老龄处、中(蒙)医药服务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两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不再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妇幼健康处,承担日常工作。盟市、旗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两纲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妇幼健康相关目标策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二)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对两纲实施工作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提升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通过监测和评估,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年度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发挥监测评估对两纲实施工作的评价指导、预测预警作用。通过监测评估掌握两纲实施进展,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改进工作,高质量完成两纲各项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两纲妇女儿童健康领域实施宣传力度,做好行业内和面向公众的政策宣传,推广各地有效经验做法,及时通报进展成效,宣传表扬典型机构、人员和事例,增强妇幼健康战线使命感、荣誉感,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为促进全区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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