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策
转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5 17:35:25 |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内防指医控字〔2020100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

二、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和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设置及管理,加强发热门诊感染预防与控制。

三、大力支持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将预约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扩大预约范围,推动信息共享,实现线上预约诊疗,实现分时段就诊。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势,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工作。

四、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力度,按照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防止疫情反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强化全员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传播风险。

五、提高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尽快落实三级综合医院具备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试验室。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的旗县医疗机构,实现旗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和门急诊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实行应检尽检。按照《关于报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检测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和推演。按照国家文件相关要求,各盟市、医疗机构制定应对预案并进行推演,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按照预案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请各盟市于418日前将本盟市的应对预案加盖公章报送至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七、各盟市要依托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等专业力量,于420日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推动辖区及医疗机构做好应对疫情准备,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落细落小。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人:陈卜琦、宝 

联系电话:047169461436944743(传真)

电子邮箱:yzygzx@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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