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策
转发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1 19:12:55 |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内防指医控字〔2020〕98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陆路边境口岸地区防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际航班分流地检测工作

呼和浩特市作为国际航班分流城市,要根据境外输入病例筛查和医疗救治工作需求,结合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能力实际,动态调整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范围,保证输入病例得到及时诊断和隔离救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号),目前已具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要加快建设速度,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并于建设周期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技术审核申请。已不在技术审核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需重新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已通过技术审核,尚未完成PCR实验室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二、陆路边境口岸地区检测工作

近期,我区个别陆路边境口岸地区已排查发现境外输入病例,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压力持续加大。陆路边境口岸所在盟市要压实责任,将防范疫情输入作为现阶段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响应级别、风险等级,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举措,要针对口岸所在地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实验室检测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调集力量优先支持加强实验室建设,加快提升检测能力,补齐防控工作短板,为快速有效开展病例筛查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各盟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做好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检测操作全过程管理,保证实验活动全过程的生物安全。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操作,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个人防护。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二级实验室应当向盟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盟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申请机构按程序及时备案,并做好监管工作。

四、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

各盟市以及自治区、盟市临床检验质控组织要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重点围绕标本采集和处理、保存、运输以及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等内容开展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各环节工作,提高标本质量,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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